
❖ 纪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例看,仍然有部分人员心存侥幸,借外出培训之机,到一些风景名胜等景区游览参观,有的甚至还把额外发生的住宿、交通、门票、餐饮等费用整体打包一并报销,造成公私不分,既挥霍浪费了公款,又助长了不良风气。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在学习培训期间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始终牢记公款姓“公”,不该去的地方不去,该个人掏腰包的事,绝不能让公家买单。同时,要严格按照培训日程往返,既不能提前去,也不能推迟回,杜绝“搭便车”行为。
▲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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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